南都訊 記者任先 博霍瑤 通訊員范貞 如何堵塞“張海減刑造假案”的漏洞?昨日,廣東高院、省檢察院等聯合頒佈《關於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實施細則》(簡稱《細則》),明確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原則,並規定雖將財產刑執行情況作為對服刑人員減刑假釋條件之一,但不以繳納罰金數額大小作為考量依據。
《細則》要求法院對減刑、假釋案件要從形式審查回歸為實質審理。規定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依法組成合議庭對罪犯悔改表現、犯罪事實、原判刑罰、犯罪主觀惡性、社會危害後果、財產刑和附帶民事裁判履行以及罪犯退贓、退賠等八方面進行全面審查,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裁定減刑、假釋。
《細則》規定,對符合減刑條件的罪犯依法適宜假釋的,應優先適用假釋;對生效判決認定的過失罪犯、中止罪犯、脅從罪犯及因防衛過當或避險過當而被判處刑罰等主觀犯罪惡性較輕的罪犯,可依法優先適用假釋。省高院相關負責人解釋,希望通過擴大假釋的適用,減輕監獄的押犯壓力;通過對罪犯進行社區矯正,幫助罪犯改過自新。
亮點
減刑假釋每個環節都有“法眼”盯住
張海能獲減刑,與其在監獄期間“兩次假立功”無不關系。檢察機關為何沒有發現蹊蹺?“在修改後刑訴法實施之前,駐所檢察室隻能對減刑假釋進行事後監督,也就是對各種罪犯情況進行程序性、書面審查。”省檢察院監所處處長彭章波說,該檢察室也反映,張海減刑已有番禺監獄、佛山看守所、禪城區公安局、省監獄管理局、國傢知識產權局的原始證明材料,檢察室也確實沒有力證據推翻。《細則》強化檢察監督職責,從減刑、假釋的提請到審理全程每個節點均同步予以監督。
杜絕“有錢人”“有權人”花錢贖刑
為避免、杜絕“有錢人”“有權人”被判刑後減刑快,適用假釋比例高,實際服刑期短的現象時有發生。《細則》提出將財產刑執行情況作為對服刑人員減刑假釋條件之一,但不以繳納罰金數額大小作為考量依據,以主觀是否積極執行,盡力履行為衡量標準,杜絕“花錢贖刑”,對確有能力而拒不執行、履行的罪犯,一般不予減刑、假釋。
嚴重暴力犯罪等減刑假釋要從嚴
假釋適用門檻放寬同時,對11類罪犯減刑假釋要從嚴。除對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類案件減刑假釋從嚴把握外,《細則》對八類嚴重罪犯的減刑假釋從嚴掌握,包括危害國傢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涉眾型經濟犯罪的罪犯,恐怖組織犯罪、邪教組織犯罪等有組織犯罪的領導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累犯,毒品再犯。對以上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其提請起始時間或間隔時間應延長,減刑幅度也應減少。
(原標題:杜絕花錢贖刑 對11類罪犯從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