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北京環保部門首次聯合警方查辦污染大案排放有害物最高判三年市民發來感謝信
4月14日,本報對北京奧俐易經貿有限公司門頭溝廢油脂處理中心(以下簡稱“奧俐易”)涉嫌向市政污水管道偷排酸性廢液的事件進行瞭詳細報道。
《法制晚報》記者今天從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獲悉,犯罪嫌疑人韓志高、竇榮涉嫌污染環境罪被門頭溝檢察院正式批準逮捕。
記者從環保部門獲悉,此案不僅是北京環保史上的污染大案,也是北京環保部門聯合警方查辦的第一起污染環境犯罪案件。
本報對奧俐易偷排事件報道後,該企業附近的梧桐苑小區居民特地給本報發來感謝信,支持媒體的監督作用。
事件回放偷排酸液遭本報曝光
設在門頭溝區永定鎮的北京奧俐易經貿有限公司門頭溝廢油脂處理中心是專門處理餐廚垃圾的合法企業。《法制晚報》記者經過多日蹲守調查發現,其深夜向市政污水管道中偷排廢水,經pH試紙酸堿度測試,結果顯示為暗紅色,屬酸性。
4月8日至12日,記者與市環保局等多個部門聯合暗訪取證,警方最終將該企業在偷排酸液時抓瞭現行。
4月14日,本報以《偷排酸液一晚流出數十噸》、《責令停產警方控制偷排人》兩個版對此事進行瞭曝光。
最新進展證據查實嫌疑人被捕
案件發生後,4月13日韓志高、竇榮涉嫌污染環境罪被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刑事拘留。
5月12日,門頭溝公安分局提請門頭溝檢察院審查逮捕犯罪嫌疑人韓志高、竇榮涉嫌污染環境罪。5月16日,門頭溝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據門頭溝檢察院調查,2014年4月8日21時許,犯罪嫌疑人韓志高在楊某(取保候審)的幫助下,先後兩次駕駛車牌號為京AM9331的藍色罐車,將北京奧俐易經貿有限公司門頭溝廢油脂處理中心廠區污水池內的約8噸含酸廢水,偷排至門頭溝區污水處理廠北側的污水管道內。
22時許,在竇榮、楊某的幫助下,犯罪嫌疑人韓志高、竇榮兩次向污水處理廠北側的污水管道內排放約8噸(每車約4噸)含酸廢水。
經檢測,22時11分許,犯罪嫌疑人韓志高與竇榮向污水井內排放的污水為危險廢物。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韓志高、竇榮非法排放危險廢物3噸以上,其行為觸犯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涉嫌污染環境罪。
環保局發佈權威檢測偷排液嚴重超標
北京市環保局透露,4月8日,該局向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反映奧俐易偷排情況。當晚,警方與環保部門對偷排的液體進行瞭取樣。
4月12日22時許,當奧俐易法人韓某與工人竇某再次向污水井內排放酸液時,被警方當場抓獲。後經北京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檢測,認定奧俐易兩次排放的液體pH值均為酸性,其中4月8日晚排放的液體屬於危險廢物。
北京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對偷排樣本進行pH值檢測的同時,還對氨氮等其他常規污染物進行瞭檢測,其中化學需氧量最高超標瞭600多倍。
破開暗道提取乳白色殘渣
此前的舉報信中,舉報人還提及奧俐易私設暗道,向附近排洪溝排放廢液。北京市環保局查明,4月14日下午在奧俐易廠區內發現瞭生產廢水排放暗管。暗管的起始位置雖然已經用磚壘砌瞭起來,但水泥並未完全幹透。
當執法人員準備將磚砸開,廠內人員開始阻止,並反復提出“裡面什麼都沒有,就是支撐架子用的”。當執法人員將壘砌的磚頭打開,與廢水處理罐相連的排水閥門完全暴露出來後,廠內人員又解釋說“這閥門很久都不用瞭”。不過,細心的執法人員很快從閥門內提取瞭殘留的廢液。
這個閥門直接對著廠區內雨水管道入口,雨水管道邊緣有白色殘留油跡,將管道打開後發現裡面有很厚的乳白色殘渣,全是油跡,雨水管道最終經過公用雨水管道排向廠區南側的排洪溝內。執法人員據此判斷,奧俐易過去曾多次使用該暗管向廠區外偷排生產廢水。
北京市環保局綜合調查取證的證明,認定奧俐易存在逃避環境監管,利用市政污水井偷排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
為此,北京市環保局向公安部門分別出具瞭《關於對北京奧俐易經貿有限公司門頭溝廢油脂處理中心排放的廢物屬於危險廢物的認定意見》、《關於北京奧俐易經貿有限公司生產廢水排放暗管調查情況的說明》、《關於關於北京奧俐易經貿有限公司存在偷排危險廢物行為調查取證情況的說明》以及多次相關檢驗報告等書面材料。
感謝信
我們在4月14日的《法制晚報》上驚喜地看到,北京奧俐易經貿有限公司門頭溝廢油脂處理中心非法排污、惡劣污染的醜惡現象被曝光,深感欣慰。
在此以北京市普通公民及貴報忠實讀者的身份,對貴報報道這一事件表示衷心的感謝,特別是對記者的敬業精神表示由衷的欽佩。
我們當初抱著試試看的想法,向本報反映瞭該企業非法排污的情況。
記者接到舉報,通過現場兩個多月的蹲守,對舉報的問題進行查證,並很快對排污行為進行曝光,使該企業不能再繼續污染北京脆弱的環境和寶貴的水源。
(節選)梧桐苑小區居民
嚴重污染環境最高可判三年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傢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2013年,最高法下發的《關於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執法困境
偷排隱蔽案件取證難
北京環保執法一線人員分析,類似奧俐易這樣的排污案,取證非常困難。
首先,企業使用硫酸行為隱蔽。在企業的環評中,對是否使用濃硫酸的問題表述很模糊,這樣就給監管帶來很大難度。
其次,排放的行為很隱蔽。按照規定,企業產生強酸廢液,屬於危險廢物,必須要主動申報並在環保部門備案後送至指定地點進行無害處理。但是,奧俐易沒有申報,偷偷在市政管道中排放,監管難。
再次,取樣很難。企業偷排的酸液,要及時有效地提取樣本。否則,一旦企業的偷排證據消失或超過時間,從法律上來講都難以定性。
專傢建議舉證倒置促使企業自管
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院長潘濤看完本報4月14日的報道後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主觀惡意排污案件。
潘濤院長介紹,廢棄油脂中有機物含量高,本身是一種資源。對於無害化處理廢棄油脂,已經有很成熟的技術。但是,奧俐易卻在處理中產生瞭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
廢液中的酸,會腐蝕污水管道,油脂中的固態物質還會堵塞管道。而一旦管道泄漏,會危及地下水和土壤功能。燃燒殘渣,會產生二氧化硫等污染物,這都是PM2.5的主要前提物。
“處理的本來是無害的資源,最後造成二次污染,變成瞭大氣、液態等污染物,這種行為很惡劣。”潘濤同時解釋說,我國環境保護法制基礎比較薄弱,業內專傢認為對於污染環境違法案件,應當采取舉證倒置的做法。
企業被居民投訴後,環保部門對企業檢查後,企業自己要拿出合法環評、環境許可、日常記錄及相應的檢測報告,隨時備查。這樣做的好處就是,企業自身的要求就很嚴,一旦缺少內容,就構成違法。
而我國現行的環保法律,這些違法行為都需要由環保部門進行舉證。
在污染環境犯罪方面,外地抓瞭一批嫌疑人,但北京奧俐易還是第一例。長久以來,排污企業違法成本很低,對污染環境的罪犯,除瞭刑事處罰外,還要加大罰金力度,將污染環境的企業處罰得傾傢蕩產。
政府應該加大宣傳力度,對偷排的污染環境行為能起到不小的震懾作用。同時,借助公眾關心環保話題的外部環境,希望立法部門能在環保法制“舉證倒置”方面有突破。 文/本報暗訪組
4月14日本報曾報道該事件
4月13日,環保局工作人員在奧俐易取證 攝/記者劉暢
(原標題:偷排酸液嫌疑人被批捕)